广西钱币学会学术课题管理办法 (2018年9月修订)
2018-09-29 10:42 [来源:广西钱币学会]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广西钱币学会学术课题的管理,促进钱币学术研究的发展和繁荣,推动钱币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培养更多的研究人才,依据《广西钱币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钱币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钱币学会学术课题涵盖的范畴包括钱币学、货币史及相关领域。
第三条 广西钱币学会学术课题支持资金来源于会员会费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学术课题研究应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真正做到钱币研究为社会大众服务、为现实金融服务。
第五条 学术课题实行公开竞题、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六条 学术课题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广西钱币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学会秘书处)负责学术课题立项、评审、结项等环节的管理;各市钱币学会秘书处受广西钱币学会秘书处委托,负责本辖区申报课题的推荐及立项课题的管理。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在经广西钱币学会秘书处同意后,也可直接向广西钱币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选题
第七条 学术课题选题由广西钱币学会以课题指南形式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每年的8月份。
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学会秘书处在每年的7月分面向全体会员单位和学术界广泛征集的基础上,经遴选后发布。
第八条 广西钱币学会学术课题,倡导以钱币学、货币史的基础问题、重点方向、难点热点问题、薄弱环节等为选题方向,鼓励发掘钱币学术研究中的新观点、新材料和新方法。
第九条 学术课题设立重点项目和学生研究项目。重点项目资助钱币学、货币史及相关领域中的学术探讨性专题和基础理论问题;学生研究项目专门资助院校以钱币学、货币史及相关领域为研究课题的在校学生。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学术课题每年申报一次。成果形式为论文、专著,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即次年的6月底前;专著2—3年。
第十一条 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二条 申报学术课题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重点项目的个人或课题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考虑到钱币学科的特殊性,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项目,而申报人不具备相应专业职称的,由广西钱币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方可申报。
(二)申请学生研究项目者,需有指导老师推荐。
(三)申报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对课题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四)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前一个项目未完成者不能申报第二个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人须如实填写《广西钱币学会学术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各市学会秘书处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报人所在单位意见,进行本市上报学术课题的初审,严格把关,并将筛选后拟推荐的课题签署意见后上报广西钱币学会秘书处。申报中有程序障碍时,申报人可向广西钱币学会秘书处申明情况,在核实后,也可直接向广西钱币学会秘书处提交项目申报书。
第十四条 学术课题项目评审由广西钱币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小组,采取通信方式评审。
(一)学会秘书处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二)学术课题项目评审需经参加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能通过。学会秘书处对评审结果复核后,报请广西钱币学会秘书处办公会终审。
(三)执行评委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自己申报课题的评审。
第十五条 经审议通过的课题项目,将由学会秘书处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有效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并按时完成。
第四章 课题经费及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分重点项目和学生项目,重点项目包括论文和专著两种形式的成果,学生项目只有论文形式成果。达到结项要求的课题予以发放课题经费。
(一)重点项目中,论文形式的课题资助额度3000元,专著形式课题资助额度8000元,对影响力较大的专著资助额度经征得多数专家同意并经秘书处办公会审议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学生研究项目论文形式的课题资助额度3000元。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课题承担人劳务费:指课题承担人在从事课题研究中的智力付出和相关的劳动付出费用。
(二)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图书购置、资料收集、复印等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五)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六)印刷出版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出版费等。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在结项审核通过后拨付。论文形式的课题资助经费原则上下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钱币学会的银行账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拨到项目负责人账户。著作形式的课题资助经费原则上用于著作的出版,以该著作的出版费用凭证获取资助。
第二十一条 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验收由广西钱币学会负责,相关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鉴定会会务费等)由广西钱币学会支付。每位评审专家的劳务费视审阅难度和强度之不同,掌握在100—300元/项。
第二十二条 课题须按时完成并上报审核,逾期一年未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广西钱币学会将停止项目资助,并撤销该项目。对确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结项逾期的,项目负责人须在计划结项期限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广西钱币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方可适度延期。
第五章 日常管理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或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经由各市学会申报的项目,各市学会秘书处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建章立制,确保课题任务完成。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会秘书处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变更课题名称,或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二)改变最终成果形式,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项目延期,或中止项目协议,或放弃课题;
(四)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同意后予以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政治导向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或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经学术委员会鉴定后,未能通过;
(三)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或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者;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 鉴定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为科学地评估立项课题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评审鉴定,通过鉴定的课题方予以验收结项。
第二十七条 每项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组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最终课题成果(纸质)两份,并同时提交电子格式文档。
第二十八条 学术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由学术委员组织的专家小组以通信方式进行。对成果质量的综合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等”予以直接通过并结项;“B等”经课题负责人按专家意见修改后予以通过并结项;“C等”暂缓结项,按专家意见修改后可参与学会组织的下一轮评审;“D等”撤销课题结项资格。执行回避制度,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九条 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是:
(一)课题是否存在政治导向问题;
(二)课题是否有学术剽窃行为;
(三)课题研究的方法、手段及论文(著作)的撰写是否符合学术规范;
(四)最终成果是否达到课题预期设计的要求;
(五)成果有无创新性,其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如何,是否达到公开发表或汇编出版的要求;
(六)研究成果还存在哪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第三十条 负责鉴定的专家应秉持客观、公正和科学的态度,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填写《广西钱币学会学术课题鉴定表》,撰写书面审定意见。鉴定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 课题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一份《结项审批书》、五份《通讯鉴定表》、二套最终成果。验收合格的,学会秘书处发给《学术课题结项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对存在根本缺陷、评分很低,且鉴定等级为“D等”的项目,予以撤销;对有可能经过认真修改获得较大改善的课题,且鉴定等级为“C等”的项目,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七章 发表或出版
第三十三条 获得通过结项的课题成果,可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广西钱币学会给予推荐发表或出版。论文形式的成果可推荐到《中国钱币》等杂志发表或汇编结集出版;著作形式的成果可资助出版。
第三十四条 获得广西钱币学会学术课题资助的成果在发表、出版时,要在合适的位置清晰注明该课题系“广西钱币学会资助课题”。
第三十五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出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广西钱币学会享有对成果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广西钱币学会学术课题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广西钱币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钱币学会学术课题申请书(点击可下载)